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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 【發布日期:2021-04-27】

2021.04.27

發文機關:衛生福利部
函類別: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01300478號
附件: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
主旨: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」,如附件。
二、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,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製造者,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。

部長 陳時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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